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585号
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