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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585号 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萍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