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123号之三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裁定受理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9元减半为3,489.50元、财产保全费2,368元,合计5,857.50元,由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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