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123号之一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有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立案,案号为(2020)沪7101破1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系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债务人,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