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4123号之二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上海市沪***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并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41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9,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9月1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沪7101破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9月2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0)沪7101破111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现管理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369,6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