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9895246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通***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709756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69786431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通***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303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