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4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出具裁定冻结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768.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1年7月20日,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