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19402号之一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眼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5.77元、保全费1,943.84元,由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钱 畅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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