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中通国华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中通国华公司的现股***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健康公司)未如实缴纳出资,故申请追加第三人正祥健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上***公司称,2016年10月,被执行人中通国华公司的原股东上海钛联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钛联公司)在未出资到位前将其持有的中通国华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市彩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2017年8月,***彩虹公司将其持有中通国华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给中科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际公司),2018年5月28日中科际公司名称变更为正祥健康公司,正祥健康公司认缴出资为2018年12月31日,***健康公司至今仍未实缴出资,请求法院追加正祥健康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向上***公司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上***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中通国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中通国华公司股东会决议;3、中通国华公司章程修正案;4、中通国华公司营业执照;5、股权转让协议;6、正祥健康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国华江苏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成立,公司原股东上海钛联公司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2016年6月,国华江苏公司变更了注册资本登记,由上海钛联公司增资90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0月,上海钛联公司将其在国华江苏公司的10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彩虹公司。2017年8月7日,***彩虹公司将其持有的国华江苏公司10000万元股权无偿转让给中科际公司,中科际公司对于其中1000万元的出资期限为2017年8月7日,对于9000万元的出资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2018年5月28日,中科际公司名称变更为正祥健康公司。正祥健康公司至今仍未实际缴纳其认缴出资。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中***公司、中通国华公司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9)皖0303执5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3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公司、中通国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作出(2019)皖0303执5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中通国华公司的现股***健康公司已界出资期限却至今仍未缴纳其认缴出资,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通国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综上,申请执行人上***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正祥健康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正祥健康产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尚未缴纳出资的10000万元范围内按照(2017)皖0303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对申请执行人上***计算机机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