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870号之一
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阿求,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莉,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伊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严盈盈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