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5097号
申请人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建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