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宜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806号
上诉人沭阳县宜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初1127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沭阳县宜美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涉案《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在各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书记员  陆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