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5097号之一
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7月27日,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自主处分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1,295元,由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诸建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