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4民初15097号之二
原告上海匠心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150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徐州创宇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诸建光
法官助理 张亚雯
书 记 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