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马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初字第34号
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区东宁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南省金马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西平县建设路与107国道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丰市浩伦农资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马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