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西丁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合德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