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某某、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宁知民初字第36号
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218号长安国际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某某,男,1982年2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射阳县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西丁村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候某某、辉县市百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江苏省大华种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薛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