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民申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新印象大酒店****
负责人:***,院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庆阳威泰嘉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古象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因与被申请人庆阳威泰嘉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5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和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系按2020米孔深计算的,现项目孔深经瑞泰测井公司测量为l808米,因此一审判决工程款错误,应予以纠正。申请人贵州分院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是一般的工程居间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要求追加案外入朝阳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案件审理,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富源县人民法院(2019)云0325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曾于2018年12月3日向遵义仲裁委员会,就与富源县朝阳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申请仲裁,遵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裁决,由富源县朝阳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工程款2136000元。2017年6月12日,该项目工程经发包单位富源县朝阳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7年7月12日,申请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与被申请人庆阳威泰嘉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该项目工程施工费用进行结算,明确申请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尚欠被申请人庆阳威泰嘉业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532000元。一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两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及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贵州分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