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00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抚州市环城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162582445L。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东华理工大学勘察设计研究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9)赣1002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59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未执行16.59万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