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1号楼301#-2、30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443375。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兵,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深圳中航信息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第21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航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中航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立即返还借款952760.80元;2.判令***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2日共83164.27元。自逾期之日(2018年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6%/年的利率标准计算】;3.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航信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航信息公司与***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中航信息公司主张***在担任公司下属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期间,曾以商务费、春节业务费等名义向公司申请借款,公司依据其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已发放了借款共计952760.8元,但***在离职前未结算或归还上述借款。***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相关借款已用于广西分公司的业务开支及员工福利。由上可见,双方之间实际上属于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账所产生的纠纷,此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涉及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的纠纷,除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处理的特定纠纷外,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其他纠纷。本案中,中航信息公司请求***核对、清结双方劳动合同存续期所发生的借款,此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垫付费用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因目前司法实践将此类案件不作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故应作为普通民事纠纷进行审理;至于本案案由是否属民间借贷纠纷,由法院在进行实体审理后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再作确定。
综上,一审裁定以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中航信息公司的起诉,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第213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徐 玉 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龙蒙(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