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民初3827号 申请人: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兰山区柳青街道开元花半里2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9659135-7 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16841110-2 申请人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16×××80,中国建设银行郯城支行:37×××47)。 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源海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