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中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北外环路西册,法定代表人焦宝奎,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华,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洪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