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2280号
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振华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