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郯民初字第2088号
原告***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水政政股股长,特别授权。
被告郯城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郯城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沂沭河水利管理局郯城河道管理局、郯城县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以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