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443号之五 原告: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四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男,身份情况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