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443号之五
原告: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香江光彩大市场东经四街7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男,身份情况不详,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冠县。
本院于2022年2月26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