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新世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亚雅阁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2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30082802W)。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雅阁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GQT54J)。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某。
上诉人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雅阁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阁公司)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世纪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支持我司一审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雅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我司未将所有涉及监理工程的相关图纸、文件等全部向雅阁公司移交不符合事实。《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6条约定: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后或者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合同附加协议条款中双方对标准条件第6条增加第二段:“上述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包括图纸资料、文件及监督此工程而由监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等”。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监理人应当移交的材料包括二委托人提供的设备物品及监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监理资料齐全是通过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因此,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这一事实本身证明我司已将监理资料移交给了雅阁公司。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我司按照一审法院要求,再次向雅阁公司移交了监理人签署的文件。但在移交过程中,雅阁公司单方改变合同约定移交材料内容,以我司移交的部分监理材料中没有施工单位盖章为由拒收,显然这一要求超出了合同约定,也超出了我司的监理职责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我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完善移交图纸资料和文件,未能将尚未移交的图纸材料和文件移交给雅阁公司有失公允。一审法院在我司已经将全部监理资料准备好后,以雅阁公司单方面的言辞认定我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没有成就,属认定事实错误。2.我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监理义务,雅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司支付工期延误补偿费。监理合同第五十二条之补充及修改约定:《专用条件》监理人的服务报酬及支付办法如下:第39条(1)C)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第39条(3)若工期发生延误,乙方承诺提供15天免费监理服务至2017年9月15日,超出免费服务期后按每天2700元,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费用补偿。一审法院查明雅阁公司应付费用为63.88万元。我司于2018年2月1日将税率6%的专用发票63.88万元开给雅阁公司,雅阁公司收到发票后入账抵扣税款,事实上已经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但是雅阁公司在2018年2月11日前仅支付43.57万元,尚欠19.31万元没有支付,已构成违约。雅阁公司以我司未移交监理资料为由,拒不支付延期补偿费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不符合客观事实以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我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监理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委托监理三亚雅阁温泉度假酒店改造工程项目,该工程早已竣工,监理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已经完成,而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六条移交材料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的满足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即使我司未完全履行从给付义务,但其行为未对监理合同主要目的造成根本性违约的影响,雅阁公司可以就违反从给付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监理费用违反了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构成根本性违约。
雅阁公司辩称,一、根据监理合同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一条之约定,新世纪公司应向我司移交所有设施、物品和文件资料,如新世纪公司未能全部移交的,我司有权不支付监理费用余额。经一审法院查明,新世纪公司在监理工作完成后并未按约定向我司移交监理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而是在一审法院的催促及组织下,才于2019年11月19日、12月3日向我司移交了部分资料,但并未完善,为此一审法院再次催告新世纪公司在期限内完善尚未移交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但新世纪公司至今未提供,我司依约有权不支付监理费余额,因此新世纪公司要求支付余下监理费的条件未成就。二、新世纪公司不能以己开具发票来免除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如应移交所有设施、物品和文件资料的义务等)及剥夺我司因新世纪公司未能全部移交相关资料有权不支付余下监理费用的权利。三、新世纪公司私自更换监理人员,且监理人员不到位,己严重失职及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新世纪公司的失职,涉案合同监理项目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质量问题还在不断的暴露,目前该损失无法全面计算,因此我司保留索赔的权利,待整体损失统计后向新世纪公司索赔。综上,请求驳回新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雅阁公司立即向新世纪公司支付监理费19.31万元;二、判令雅阁公司以19.3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向新世纪公司支付利息1.134万元(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三、判令雅阁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6日,新世纪公司和雅阁公司签订《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约定:雅阁公司委托新世纪公司担任三亚雅阁度假酒店装修改造工程监理,时间从2017年6月30日至2017年8月31日,合同金额为25万元,一次性包干,除监理合同另有明确条文规定外,新世纪公司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如工期发生延误,新世纪公司承诺提供15天免费监理服务至2017年9月15日,超出免费服务期后按2700元/天由雅阁公司对新世纪公司进行费用补偿;工程竣工且通过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后支付完毕;每次付款前,新世纪公司应当向雅阁公司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雅阁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在监理工作完成后,新世纪公司应向雅阁公司移交所有设施、物品包括图纸资料、文件等,如新世纪公司未能全部移交,雅阁公司有权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余额款项;新世纪公司派驻现场人员为装修监理乔继平、水电专业监理张小飞、土建兼资料员陈甫郡;新世纪公司必须向雅阁公司提供所有有关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的一切资历和有关证书,监理人员必须全职,不得兼任其他工地;新世纪公司如要更换任何人员,必须事先以书面通知雅阁公司,并得雅阁公司之书面同意;新世纪公司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因新世纪公司过失而造成雅阁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向雅阁公司赔偿;雅阁公司超过30日付款,除应承担支付监理报酬外,还应支付延期费,按日支付应付报酬的万分之三延期费。合同签订后,新世纪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开始进场监理。新世纪公司在监理期间,在例会纪要签到表上签名的监理人员不是合同约定的监理人员。工程完工后,2018年4月17日,经雅阁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扬确认,新世纪公司监理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而后雅阁公司向新世纪公司发出《结算通知书》,告知新世纪公司在完成办理结算前雅阁公司不再支付工程款项;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向雅阁公司申报结算资料(原件)等。但新世纪公司没有向雅阁公司申报结算资料,也没有向雅阁公司移交监理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截止2018年2月11日,雅阁公司已经向新世纪公司支付监理费44.57万元。2019年7月26日,新世纪公司以雅阁公司欠监理费为由起诉。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告知新世纪公司可向雅阁公司移交监理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并开具监理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新世纪公司与雅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和2019年12月3日办理移交相关图纸资料、文件,新世纪公司除已向雅阁公司开具监理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向雅阁公司移交部分资料、文件。一审法院再次告知新世纪公司在期限内完善尚未移交的图纸资料和文件,但新世纪公司至今未完善尚未移交的图纸资料和文件,导致至今未能将尚未移交的图纸资料和文件移交给雅阁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新世纪公司和雅阁公司签订的《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应严格遵照履行。监理工程完工后,经雅阁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周扬确认,新世纪公司监理期间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周扬签名确认时,虽未盖有雅阁公司公章,但周扬作为工程现场负责人,其签名确认新世纪公司的监理期限实际上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雅阁公司承担。因此,新世纪公司主张监理期间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止,予以确认。从新世纪公司的监理期间可知,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费监理期限后,超期监理144天,按合同约定每超期一天按2700元补偿监理费。雅阁公司抗辩主张本案监理费属于包干价25万元为不变价。虽然合同约定了监理包干价25万元,但这仅是约定的监理期限的价款,并不包括超出约定监理期限外的价款;而且合同还约定了在超出监理期限外另行计算监理费。事实上,新世纪公司履行监理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故监理费的计算除包括包干价25万元外,还包括超出监理期限外的监理费。因此,雅阁公司主张本案监理费属于包干价25万元为不变价,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新世纪公司在上述监理期间应获得的监理费应是63.88万元(25万元+2700元/天×144天)。雅阁公司已支付监理费44.57万元,实际尚欠新世纪公司监理费19.31万元。虽然新世纪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雅阁公司,但在本案诉讼中,经一审法院告知后,新世纪公司仅将监理工程的部分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移交给雅阁公司;一审法院再次告知新世纪公司完善未移交部分的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后,新世纪公司至今没有完善,致使至今新世纪公司未能将尚未移交部分的相关图纸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雅阁公司,其责任在于新世纪公司。故雅阁公司抗辩主张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新世纪公司将所有涉及监理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全部向雅阁公司移交前,雅阁公司有权不支付监理费余额。雅阁公司的抗辩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予以采纳。因此,新世纪公司诉求雅阁公司支付余下监理费19.31万元的条件尚未成就,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新世纪公司已预缴),由新世纪公司负担。
二审中,新世纪公司提交两份移交清单,拟证明其司已履行了提交资料的义务。雅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还有部分资料没有移交完毕。从2019年12月3日的移交清单来看,其中序号1(图纸会审报告)和序号7(图纸问题答疑记录),新世纪公司确实未移交,故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条约定,委托人与监理人同意对前述的《标准条件》及《专用条件》作如下补充及修改。若补充和修改的条款与《标准条件》及《专用条件》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协议条款为准。第五十一条“《标准条件》之补充及修改”中约定,《标准条件》第六条增加第二段如下:上述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包括图纸资料、文件及因监督此工程而由监理人签署的所有文件等……如监理人未能全部移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余额款项。第五十二条“《专用条件》之补充及修改”中约定,《专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监理人的服务报酬及支付办法如下:(1)……C)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本院认为,《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一审法院认定新世纪公司的监理费为63.88万元、雅阁公司已付44.57万元、尚欠19.31万元,雅阁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视为其认可尚欠新世纪公司监理费19.31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监理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三亚雅阁度假酒店改造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二条约定,监理人的服务报酬的支付办法为“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税率为6%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现新世纪公司已经开具63.88万元的发票,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二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雅阁公司应当向新世纪公司支付尚欠的19.31万元监理费。虽然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一条约定,如监理人未能全部移交,委托人有权不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余额款项,但第五十二条针对“监理人的服务报酬及支付办法”重新进行了补充约定,应以第五十二条的约定为准,故雅阁公司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的理由不成立。新世纪公司监理期限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参照附加协议条款第五十二条对于合同内25万元监理费的支付条件,新世纪公司主张雅阁公司自2018年3月6日起向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鉴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该日之后的利率应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新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
二、三亚雅阁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9.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31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83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366元(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三亚雅阁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合欢审判员李新建
审   判   员 黎       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林   小   妹
书   记   员 吴       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