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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271民初7986号之一
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XXX。
法定代表人:马俊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自强,海南本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XXX。
法定代表人:齐界。
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以“三亚万达大酒店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涉案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5元,退还原告海南新世纪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1375元。
审 判 长 邵志琨
人民陪审员 刘钱浩
人民陪审员 林哲夫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 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