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

某某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6037号
原告:***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中央储备粮库北200米路东院内。
法定代表人:宋恒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宝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利,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0元,由原告***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素花
人民陪审员  徐银花
人民陪审员  都光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