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8695号
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凤宝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利、高振宇,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艺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