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凤宝特钢有限公司

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河南某某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81民初4667号
原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市辖区东杨工业区香山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艾长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凤宝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元。
原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1.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天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