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9民初2163号
原告:洛阳沃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河滨街道办事处高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9188218B。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锋,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展,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凤宝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39067174E。
法定代表人:李广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沃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沃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沃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洛阳沃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瑞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