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81民初5307号
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福禄路与普济路交叉口新农连邦大厦7层713。
负责人:范新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凤宝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广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利,男,汉族,1988年生,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河南***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山东中节能天融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霖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