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伊玛某某(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835号2号厂房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767875。
法定代表人:WOLFGANGROH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60号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
法定代表人:付明涛。
被申请人: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7Y59EX7。
法定代表人:胡孝荣。
解除保全申请人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6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6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