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4878号之一
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横巷1号A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
法定代表人:付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耐,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博创路1号B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38HUN80。
法定代表人:段尧。
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智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85.9元(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自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