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富鹏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8936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石凹村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4B。
法定代表人:彭巧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3D。
法定代表人:付某1。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为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