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终5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付明涛,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欣,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毕京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付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昂,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玲。
上诉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巨什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3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晓宇
审 判 员 赵 炜
审 判 员 肖光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贾妍彦
书 记 员 莫莉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