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0982号之三
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835号2号厂房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89767875。
法定代表人:WOLFGANGROHN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康,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敏,国浩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60号G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204343D。
法定代表人:付明涛。
被告: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MA37Y59EX7。
法定代表人:胡孝荣。
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江西迈丹尼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秦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