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563号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8979400M,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海南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MUJKW0L,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北湖园艺场二区新开山E幢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