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562号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8979400M,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海南村十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8962440XJ,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城西工业园区61-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