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苏0621民初4639号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工业集中区海南村18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唐路9号创业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熊立夫。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8600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息9%计算,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表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38600元,从2017年9月起于每月底给付23100元,直至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则放弃要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以138600元(扣减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的货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36元为标的额一并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1536元,已在上述第二、三项中进行了表述。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丁培培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