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执27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立夫。
关于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4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38600元,从2017年9月起于每月底给付231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则放弃要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利息及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诉讼请求。三、如被告湖南雅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以138600元(扣减调解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支付的货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536元为标的额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19956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8年8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各项额度冻结119956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板塘街道高新路18号的厂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10998号)已抵押且已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
4、2018年12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以上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板塘街道××号的厂房,但该厂房已抵押且已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但不宜处置。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杨朋涛
审 判 员  徐 涛
代理审判员  徐 烨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