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3121号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工业园区海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78979400M。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军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7140165XX。
法定代表人:姚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电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江苏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