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983号 原告:***,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被告:***,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678282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2年4月被告一承接位于公园大街与××路××小区的装修劳务工程,原告通过被告二介绍来此工地做涂料。原告于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对该小区17号楼楼内墙体进行涂料施工。之后经原告与被告一通过结算认定,原告的工资为19500元,被告三陆续支付原告生活费12000元,下欠7500元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约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