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22074号
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花某,董事长。
被告:黄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5年6月5日15:00开庭,因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4.5元由原告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