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淮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源恒自动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6924号
原告:源恒自动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3YGW01,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婧,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139727992P,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水务局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金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传峰,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原告源恒自动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江淮水利集团公司、徐传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源恒自动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恒自动化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