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176号之一

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城关镇南五里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415687XD。

法定代表人:马丙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0799688222。

法定代表人:孟祥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冀1022民初217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1000元,并查封了申请人提供的三辆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现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应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投水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1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固安县泰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三辆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车牌号及车辆识别代号分别为:(冀R×××××、LZ5N2CE5XLB007506)、(冀R×××××、LZ5N2CE58LB007505)、(冀R×××××、LZ5N2CE51LB007507)。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庆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翠翠

书 记 员 邸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