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

某某、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子关系),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父子关系),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673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4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