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13875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67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住天津市武清区。
本院在审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与***、***、***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