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7655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住,住所地西青区杨柳青宝华街**/div>
主要负责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颖丽花园**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主要负责人:***。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87727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8日,被告***驾驶冀RD××**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宏达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崔黄口公交站处时,车辆失控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原告公司员工***驾驶的津RX××**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损坏,被告***及其乘车人***、***及其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崔黄口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津公交证字2019第1126号),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被告***驾驶的冀RD××**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2020年5月19日,经天津太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受损车辆维修金额为83550元,鉴定评估费4177元,共计87727元。综上,原告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驾驶车辆撞坏原告公司车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津RX××**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