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2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673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宝华街260、262号。 主要负责人:***。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