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阳西道67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27号颖丽花园1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廊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应的法定资格和条件。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维修单、维修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为83850元。3.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8月12日,该《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不能公允反映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法院直接依据该《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作出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太平财险廊坊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83,8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天津太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出具的评估报告,太平财险廊坊支公司不予认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太平财险廊坊支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我公司评估人员根据鉴定评估目的,遵循鉴定评估的原则,按照鉴定评估的程序,结合评估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评估车辆受损情况,运用合理的鉴定评估方法,经过客观、严谨的分析与估算,确定评估对象事故车辆的损失价值为68,96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捌仟玖佰陆拾元整)。” 因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提供的天津太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出具的评估报告系其在诉讼前自行委托,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查明,***驾驶的津RX××××号日产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名下,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确认该车辆由其分公司即电力武清分公司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对损失具有起诉赔偿的权利,其不再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作为实际侵权人应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基于***所驾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合理损失,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的2,000元,不足部分,由太平财险廊坊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关于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合理损失的确认:关于车损,依据天津市恒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车损确认为68,96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损失车损68960元,扣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赔偿的2000元,不足部分6696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划至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银行账户,账号9558××××343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民族路支行);二、驳回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负担372元,由***负担1524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车辆损失数额问题。 案涉事故车辆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上诉人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资质没有异议。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评估报告不应采纳,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其亦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鉴定评估报告存在法定不应采纳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鉴定评估报告书确认案涉车辆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应依据其提供的天津太平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出具的评估报告、维修单及维修发票等确认案涉车辆损失数额,但该评估报告系其诉前自行委托,故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武清供电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